目前对于电子现金等电子货币尚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从现在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规定责任的承担依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外,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根据英国法律,当发生消费者资金被非法冒领的情形时,损失由谁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卡公司、销售商和顾客之问的合同条款。销售商有义务认真履行其与信用卡公司订立的合同,按照约定的认证程序对支付过程进行核实。销售商违反以上义务的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顾客同样应依合同履行对网上支付指令、信用卡信息加密的义务,否则对因顾客过失造成的损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美国调整信用卡使用人、商家、银行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信用卡条例》。该条例规定:“首先,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商家承担较大的风险;其次,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第六条也规定了付款和交易安全: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消费者易于使用且安全之付款机制;企业经营者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保障线路交易安全,以保护于线路上传输及储存于企业经营者处之付款及个人资料。
(四)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需通过立法来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 :(1)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该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无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也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的权益。(2)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例如,经营者为确认身份要求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只能是与确认身份有直接关系的信息,而不应收集无关信息。(3)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4)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鉴于互联网的性质,要求经营者提供完全安全的信息保存和传输途径是困难的,但经营者应当采取一切实际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如我国台湾“中华台北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第三条规定了线上交易资讯披露制度,即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及进行交易之充分资讯。该“法”第五条规了隐私权保护制度,即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及保护消费者之隐私权,政府亦应有适当管制措施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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