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
常鹏翱
【全文】
一、引言
物权法的最根本功能是准确界定物权归属,以“定分止争”,为财产秩序提供保障,给财富增长提供动力,这种功能用波斯纳的话来讲,就是只有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 [1]
不过,对物权权属的清晰界定并不容易,因为包括物权在内的法律权利,是人们为了总括和界定现实生活世界的利益现象,采用抽象手法在法律中表征出来的简约概念,即所谓的“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2]它虽然源于社会生活,但最终定位于由法律条文建构的规范世界之中,它的高度抽象、无言无色的特性给权属界定带来不小的困难;而且,权利流转的动态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复杂关系也增加了权利界定的难度,一个经典的经济学分析就指出:“权利的界定受个人最优化的影响;这种界定要消耗资源,完全界定的成本更是非常高的。因此,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而且,交易的商品有许多属性,对于既定(物质)商品的不同属性的权利,或者对于一笔交易的不同属性的权利,并不完全是同等地加以明确界定的。” [3]
然而,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即使物权不能被完全界定,客观需求也要求权利范围和限度能客观展现出来,以使人类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寻觅出一条救济途径,这样,无奈但又必需的折衷方案就是通过权利证明来尽量完全地界定权属。比如,A认为B占据的房屋为己所有,并为此诉诸法院,他要达到目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这种证据不仅要合法、真实,还要与B 的反驳证据进行竞争并占据优势。显然,正是证明将权利归属这种抽象论点转化为具体论证,最终用可见的客观形式证实了无形的权利归属,在此意义上,不能证明权利就是没有权利,物权证明也就成为确认物权权属的前设问题或者替代工具,它将是实现物权法之根本功能的基本手段。
与其他具有宏大意义的主题相比,证明似乎属于具体操作性的微观问题,学界很少关注和讨论物权的证明规范。不过,本文上述简略的基调铺设,表明物权证明规范对物权权属具有不容忽略的根本意义,本文将尝试着对它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的分析首先从解读经典法律规范入手,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比较注重从制度功能指向、制度整体构造来把握规范意旨,尽量从中挖掘出决定规范意蕴的要素,基于这种指导思想,本文将物权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作为证明方式的决定性要素,它们二者之间形成了函数关系,前者的变化将引致不同的物权证明方式,建立在更合理的物权真实性基础上的物权证明规范也更为可取。这种思路具体表现为:本文将在考察典型立法例的基础上,抽象出决定不同物权证明方式的物权真实性标准——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并对它们进行合理性对比,进而分析建立在物权相对真实性基础之上的“权利推定”方式。
在展开论述之前,本文首先说明如下: (1)从法律范畴的区分上看,物权的证明属于程序法问题,但它事关物权的权属,必然受到物权实体法规则的牵掣,本文主要从物权实体法的角度来分析物权证明规范,正是在此意义上,尽管用以证明物权的证据处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交汇点上,但只有出示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证据,才能对有争议的权利做出司法认可,故而,证据的重要性表现为:没有权利和没有证据是等同的。 [4]这同时意味着,有关证据的标的、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种类等程序意义事项将不是本文关注的中心。(2)物权归属的确定不仅在物权处于静态时有意义,而且还事关物权变动能否顺利展开,因为至少从困扰学界的“无权处分”问题上就可以知悉,一个建立在权属不明确基础上的交易形成不了连贯的交易链条,这将破坏当事人的预期。故而,物权证明牵涉到物权处于静态和动态时的双重领域,它们相互关联,形成一体。由于法律对物权静态和动态调整模式的区别,物权的证明也有两种不同路径,正如下文所展现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法国法和德国法。(3)由于动产物权纷繁多样,证明其存续的方式也很多,但法律进行同一调整,普遍将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标准证明形式, [5]不动产物权则没有类同于动产的这种一致定论,故而,本文关注的重点是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规范。
二、物权证明的不同路径
抽象无色的物权是一把双面刃,它一方面让人们享受简化社会关系的便利,另一方面又在确证权利归属方面给人们提出了难题,如果不能妥当解决这个难题,不仅它带给我们的便利荡然无存,还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因此,我们看到了历史先辈们用以解决这个难题的诸种努力,而且,它们的方向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物权证明路径。
(一)无限权利和意思主义下的“魔怪证明”
在罗马法开辟的民法传统中,占有是一种事实,但它能产生物权,故有“权源”之称,而且,占有人往往在所有权诉争中因为举证责任较轻而取得优势, [6]故而,用占有来确证原初意义上的物权,是一个比较妥当的选择,法国法也确立了这样的策略。但这仅仅指向静态物权,一旦物权移转,在“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转让属于他自己的权利”的规制下,如何证明权利的正当性呢?
对此,法国法将所有权证明与所有权取得直接联系起来,当事人证明其所有权就表明以某种法定形式取得了所有权,这是因为所有权依赖于权利证书(意思表示)和自主占有,这两项事实的分离,将导致他人提起返还之诉,故而,所有权决定性的证据取决于其取得方式。对于取得时效、自主占有或占据等直接取得,只要证明相关事实即可;对于因买卖等转让取得,则通过自主占有来确定一般的动产所有权,通过登记注册来确定注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的证明却没有定式可循,因为不动产行政注册登记(包括地产公告、土地的测量及登记、纳税人名册等)充其量只能算是所有权的‘标志’而非所有权的证明, [7]而且,尽管《法国民法典》第2230条推定占有表明了所有权的存在,但它难以自动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对于不动产而言,占有只有在持续相当长时间后才能从法律上被确定为所有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