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某基层法院人员组成结构:
总人数(在编) 法律院校分配 非法律院校分配 军转安置 教师改行 行政改行 社会招录 职工转行
101人 2人 16人 29人 14人 22人 16人 2人
2% 16% 29% 14% 22% 16% 2%
表三、某基层法院法官学历结构
原始学历一览表 提高学历获得途径一览表
基础学历 现有学历 硕士 本科 法律本科 专科 法律专科
法律硕士 2 带薪培训 2
法律本科 2 25 函授 2
非法律本科 0 3 自学 25 3 11
法律专科 6 47 电大 32
非法律专科 26 8 业大
中专或高中 53 2 培训 1
合 计 87 87 合计 2 3 25 3 43
表四、某基层法院法官地域分布
人数 县 内 县 外 备 注
87人 86人 1人 一人为院长交流
3.申请再审事由增多是内在因素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的事由由5项扩展为13项(还有一款弹性条款),增加了申请再审的事由,给了更多案件申请再审的空间,大量案件会走一遭申请再审程序。特别是新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不别案件特别是大的经济案件的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钻法律空子,一开始就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使案件审理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对案件实体裁判后不走上诉程序,转而申请再审,一案可二波申请再审,案件审理运行时间无限增长,程序运行极不稳定。
4、不付出成本的再审制度设置是激发因素 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经过反复利益权衡的,除争取最大限度保护实体权益外,还要权衡诉讼成本付出。上诉需要经济负担,而申请再审无需经济负担。《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除第九条(一)(二)种情形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外,其他情形申请再审是不要负担诉讼费用的。一审裁判后不服,行使了上诉权的案件,申请再审不要付出经济成本,一审裁判后不服,但未上诉的案件此后申请再审付出诉讼成本等同于上诉成本,而且申请再审在判决后二年内有随时选择的时效空间,当事人会纷纷走申请再审之路,裁判的终局性将遭到极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