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后再审形势会发生巨大变化,变化之一,申诉审查案件数量大增。
表一:某基层法院近三年案件上诉情况 单位(件)
年 份 结 案 上诉 复查再审情况
启动人 复查 再审
当事人 法院院长 检察机关 上级法院发回 信访批示
2005 刑事 347 26 1 1 1 4 5 2
民商 1086 60 10 1 2 3 3 14 4
行政 6 4
2006 刑事 359 20 3 1 3 3 4
民商 1072 71 8 2 2 4 12 6
行政 14 4 1 1
2007 刑事 363 26 5 1 2 5 3
民商 1059 71 11 4 6 17 4
行政 7 3
上表分析,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诉复查、进入再审案件数量并不很多,年当事人申诉率、其他途径启动再审率和进入再审程序率均为1%左右,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并不堵塞,民众对司法不满主要集中在判决不能兑现上。但新民诉法视申诉为难点,并设定出申请再审条件宽泛的再审制度,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意向明显,这必将导致申请再审案件,特别是再审审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可能发生凡判决结案案件一律申请再审,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
1、启动权的当事人主义是直接因素
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申请的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打破有限再审,放宽申请再审审查限制,以加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进而达到减少案件申诉量。但是,它忽略了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也就是在制约法官权力时,没有注意到公民的诉讼道德及法律素养,而赋予了当事人启动申请再审审查的绝对性权利,这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分倾斜,将大大激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欲望,在当事人没有一定既判力观念的情况下,只要法院裁判不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可能相当多的当事人无论案件是否有错、申请再审理由是否充分,都会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况且,申请再审还有实际利益所获:可以拖延履行法律义务,或借助案外因素影响法律的既判力。由此,此制度设计,不仅短期内不能改变申请再审的混乱现象,反而会增加申请再审案件数量。
2.摆脱地方人际关系对执法影响是外在因素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对法院执法的怀疑主要的怀疑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和法官水平低下,办糊涂案。我国基层法院法官本土化程度高,非法律专业充任法官人员比例高,基层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生活、工作同属一地,审判中的非法律因素干扰难以彻底排除。基层法官基本上是由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法律专业水平相对不高,执法能力不被民众看好,诉讼案件如果不受级别管辖约束,案件必须经过管辖地法院一审,诉讼当事人一定会趋向于选择更高级别的法院打官司,避免熟人社会和法官水平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影响。现在申请再审条件宽泛,再审审判法院提级,时间上宽松,成本上未增加负担,诉讼公正预期高,诉讼当事人不选择上诉审而直接选择申请再审,一审裁判成为实际意义上当“程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