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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界下的民事权利基本问题探讨

  虽然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生成的具体路径虽各有不同,但宪法和宪政以个人权利诉求、政治多元化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为社会动力和基础,而且以个人的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并以民法上的契约精神为法文化前设的底蕴是完全相同的。美国和法国宪法都以人权宣言的形式,确定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是民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是以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的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个人的民事权利始终是宪法上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的政治权利的目的,宪法上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政治权利是个人民事权利的手段。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构筑宪政大厦的三大支柱理念已经形成。在此基础上,国家应以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为目标指引和根本任务,推动政治民主和法治实践,使宪政尽快、尽可能地由理念转化为事实。
  三、宪政视角下的民事权利保障
  (一)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民法之“民”或民事权利之“民”,乃人也,民众也。它是从罗马法所谓的“市民法”演变而来的,并东方所谓“民间”的意思,而是市民社会中的人之意。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人之为本质的那些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满足人生存的基本需要之社会。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他需要占有财产,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他有名份的追求,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这些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人之本的东西,民法通过规则和文化或者说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来认可这些人之本的东西。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对应的是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是国家、政府发展以后人们不可离开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一出生便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宪法上的权利。但作为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本是在市民社会之中。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社会中的需求对于人的正常生活而言或多或少是可有可无的,而市民社会中的需求则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是人的生存之本。[13]民法正是关于肯定和保护人之基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权利的法,这就是市民法。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民事权为己任;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的核心内容。即便是现代社会中所谓私法社会化倾向,即在国家、社会不断地膨胀,人口增加,地球上的可利用资源相对减少的情况下,法律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规制的现象,也并未影响到民法的本质,权利也并非缩小或者被其它东西如义务所取代。没有了人之权利,也就没有了民法。民法要更多地给予人们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私法自治是对政府的一种制约,政府不能对市民社会的生活指手划脚。私法自治说到底就是对政府权力扩张的一种扼制。现代社会中,必须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强调来尽量淡化政府在市民社会中的角色,政府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当个人权利极度滥用以至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而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权利更好实现,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存在。“任何民族、任何人种,其人本的东西是共性的,而民法关注的正是人本的东西。”[14]有学者指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15]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无论就民法学术理论构筑而论,抑或对法律规范构建而言,民事权利都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可以这样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是民事权利保障的基本法,或者说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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