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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

  (三)、构筑网络道德体系
  我们在加强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构筑起网络版权保护的坚固法律堤坝的同时,不得不承认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性造成网络法律权威的弱化。正如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3]而网络非中心性和可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版权人要对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既要花费很高的法律成本,又要具有很高的技术要求,才能找到真正的侵权者,向法院举证被侵权的事实。即使版权人历尽千辛万苦赢得法院的一纸判决,又有可能由于侵权者经济上的不可执行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这些都使得网络上侵犯版权的行为人存在侥幸的心理。由于网络的可匿名性“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条狗”,以及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更使得侵权人放开胆子,将传统的道德规范抛至脑后,肆意在网络上侵犯版权。
  德治与法治在历史上向来是不可分割的两种治国方式,在抑制网络上侵犯版权现象这方面也是一样,我们在加强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借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是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因此在讨论网络版权保护体系是对构建网络道德体系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目前,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相关的研究团体、学术组织也纷纷成立,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该协会还为计算机伦理学制订了十条戒律,如: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等等。[4]我国现在虽还没有成系统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但各网站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中都对网络道德规范有所触及,相信通过网络界及各界学者的努力,必将在中华传统道德及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构建起良好的网络道德体系。
  三、两种保护角度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构筑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体系时,从法律角度实现保护与从社会实现角度实现对版权的保护这两方面,二者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只有协调发挥法律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共同功能才能构建好网络版权的保护体系。两种方式的侧重点不同、方式不同,但是二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保护是对版权最根本和有力的保护,它是对一定成熟、有效的社会保护措施的立法总结,同时也是对社会保护措施的最根本确立,也是网络版权保护的根本手段。
  结语
  二十一世纪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容置疑的把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与传统版权保护环境有着迥然差异的网络环境中,新的版权问题层次不穷。这些问题的提出也不断的敦促着我们的法学界孜孜不倦的去探讨、去寻觅解决新问题的金钥匙及其理论上新的突破。在本文中笔者在有限的研究视角内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问题作了一些肤浅的探讨,希望能对后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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