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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

  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与实现自然离不开法律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实现谈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实现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构筑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是指在我国版权保护立法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性、原理性的规则、理念。任何一部法律的构建都离不开立法原则的指导,网络版权法也一样,只有在讨论立法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构建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版权立法中除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之外还应着重强调三大立法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灵活原则。
  第一、 安全原则:是指有关网络版权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与传统环境的差异保证版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不受侵犯性。我们知道传统的版权保护在网络中显得何其的脆弱,在网络中版权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侵权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廉。网络中安全性一直是一个首要的问题 ,也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版权保护必须适应网络的新的的特点,针对网络的新的特点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版权的作用,否则只不过是形同虚设的废纸。因此在网络版权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大胆地吸收一些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也就是版权立法应当增强其对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新成果的含量。比如对电子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的法律确认。
  第二、效率原则:网络版权立法中的效率原则是指在网络立法中以最少的立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版权保护效果,主要体现在承认和保护网络作品版权,版权保护制度创新及减少网络版权交易成本上。效率作为网络得以迅速发展的生命所在,也是网络版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网络版权立法中我们更应当用经济分析的观点来设计、构建我们的保护制度,使得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无论在现在还是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都能适应国内及国外网络迅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网络版权保护制度设计时我们应当更基于效率的考虑,如建立网络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网络作品版权的授权、及取得授权等事宜,就是基于效率原则方便版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网络业)之间建立良好的版权使用关系的制度。
  第三、灵活原则:网络版权立法中的灵活原则是指由于网络发展迅速,所呈现和暴露出的新问题也层次不穷,因此在网络版权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有弹性、前瞻性,即在网络版权立法中要留下可扩容的余地。因为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是个全世界都面临的难题,以至于我国有些学者主张我国不应当对网络立法。因此灵活性原则在网络版权立法中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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