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CEPA则和前两者都有所不同,CEPA是置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香港、澳门与中国大陆都是WTO框架下的独立关税区,其经济制度各不相同,因而分别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但是它们毕竟都是中国的一部分,都必须遵循“一个中国”、“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因此在政治上又具有隶属性,所以这三方达成的更密切经贸关系安排,对于促进中国经济一体化进程,甚至对于促进亚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说CEPA有着非常强的内在动力机制。
2、一体化开放性程度比较
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是迅速的,是程度较高的,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也是密集型的,欧盟给各成员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谈判协商机制,来实现各成员间彼此消除壁垒、开放市场、甚至出让一部分权利给欧盟,因此欧盟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它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不予开放,它是封闭性的区域一体化。这将减少成员国与外界的联系,更加依赖于组织内部的经济往来,从而产生了封闭性。与此相反,如果允许成员国过特定的协商机制来确定经贸合作的共同目标,并在实现这些共同目标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那么一体化组织在对内开放的同时也能实现对外开放。APEC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在APEC的协调机制下,任何一个合作事项均实行成员主动倡议、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并且不具有排他性,它推行的是“开放性的多边贸易体制”,虽然立足亚太,但是放眼世界,决心“不使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朝着组成一个贸易集团的方向发展”而是要建立一个新型的“开放的经济联合”。它既对区域内开放,又对区域外开放,各成员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的给予非成员国优惠待遇。
CEPA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内地与港澳各方的更紧密经济贸易合作,它确立的是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各经济体合作的原则:对内紧密合作,对外保持各自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开放性,从而建立一个合作而开放的区域化经济一体化模式。从各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历程看,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有选择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首先,港、澳、台、中国内地各经济体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繁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对外部世界的开放,从而吸引了大量的国外先进技术、资本、管理人才和经验,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次,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建立开放性的区域一体化经济,加强各地区的经贸往来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而不是采用单一的“一致对外”的关税同盟形式。第三,长期以来,各经济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的传统的经贸关系对本地区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中国区域内部的经济发展情况,还是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都决定了中国经济一体化选择开放的发展模式。[9]
3、一体化组织机构比较
以谈判机制为基础而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客观上需要有一套紧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欧洲经济一体化制度性合作色彩较浓,因而其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强度在各成员国的主动认可下远远强于APEC。为保证制度性组织机构行使权力,欧盟要求各成员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从关税同盟开始,随着一体化的深化,各成员让渡的主权相应增加,欧盟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结构紧密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中央银行等。在APEC协调的单边主义机制下,成员之间在一体化进程中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虽然这种合作模式客观上也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为协调合作目标、合作进程和相互利益关系的场所,但APEC的组织机构完全不同于欧盟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它强调功能性合作,不需要让渡主权,是比较松散、约束力较弱的合作机构。严格意义上讲APEC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力,它与欧盟不同,它并不是通过谈判方式或者正式协定方式建立起来的具有契约性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其活动的特点是自愿性和非约束性。它绝对没有超国家机构进行管理,它只设有一个秘书处,几个专门委员会和十几个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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