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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企业集团化、系列化。日本企业间关系的一个特征即是企业间相互关联表现为集团化与系列化两种形态。这两类企业群体因企业间长期稳定的相互交易关系而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还能起到对于经营风险的群体保险功能,因而是合理的组织结构。但却也因此可能方便了垄断行为的产生。 
  (三)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的表现 
  1.充分的事先协商与事后谈判。日本反垄断法立法与执法活动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在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与企业之间有充分的事先协商与事后的谈判制度。首先,日本反垄断法的立法多以先期的调查、咨询为基础。注重发挥咨询、信息机构的事先调查和技术官僚、专家、学者的作用以及吸收民间人士的参与决策。此外,FTC为明确其政策取向,引导反垄断法实施,还就某些专门问题作一些“政策声明”或协助商会准备实施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则或指导性文件。其次,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设计了许多事先报告制度,如:呈报制度;清理制度;确认制度。再次,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也给企业留有与政府协商、谈判的空间。当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时,一般不径直进入裁决程序而是先对企业提出劝告,若企业接受劝告而停止违法行为,案件即被取消。 
  这些事先协商、谈判制度归结起来,与日本战后的官僚主导、大众参与的特点相符。在政府与企业间提供一个信息共享的机制,有利于政府与企业间达成共同的追求目标。其间的事先报告制度更是对企业既是有效的约束,又是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反垄断法。 
  2.广泛的适用除外。日本的反垄断法很大的一个特征即是拥有许多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尤以卡特尔适用除外居多。这些适用除外规定绕开了反垄断法与本国经济发展的矛盾,或者帮助企业渡过经济萧条期的困境,或者起到保护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给国际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目前日本正考虑改变其适用除外政策。SII会谈后,日本承诺取消若干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并完善适用除外规定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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