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申请或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
申请再审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6)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8)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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