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后,是终审判决和裁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纠正错误的裁判。
(1)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衽合议制,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第一审程序流程如下:
起诉和受理。经济纠纷当事人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包括: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②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议庭的组成成员。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开庭审理程序是分阶段进行的:①开庭准备阶段。这是开始正式法庭调查的准备程序,主要是全体诉讼参加人到庭,并宣布案由及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权利等。②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部分,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表明各自的立场,然后分别进行举证。③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陈述意见,以进一步查明事实。④作出裁决阶段。合议庭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合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侨联判决或裁定,
(2)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第一审程序不同的是,第二审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包括下列阶段: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②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③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④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报送的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裁定驳回上诉,上诉内容有欠缺的,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补正,对于符合上诉条件的,应予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呆以迳行判决、裁定。
上诉案件的裁判。经过审理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属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