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延展。
(5)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或者是权利可行使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二年,即为普通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共同适用的时效期间。根据这个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权利将不再法律保护。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效力的一般原理,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得以适用。根据《
民法通则》第
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如《
合同法》、《
保险法》、《
票据法》、《
海商法》等也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给予受侵害的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间。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不同,期间开始时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待中上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即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2)其他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后,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期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了中,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致使以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