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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理论简介

  (一)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两个困境
  组织的意志不是组织的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个别组织的成员的意志的体现。本人将后一种情形称为组织意志的异化。
  组织在其运作与存续期间有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意志是如何形成的?二是合法有效的组织意志在其形成后如何实现?
  组织意志的形成相对于个人意志的形成来说有其特殊性。个人有其意志的形成基础——人的大脑,个人的意志在经过其大脑的思维后意志就形成了。也就是说个人意志的形成具有直接性。但是,组织意志的形成具有间接性,组织成立一般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组织的意志形成机关,如国家的立法机关与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组织将其意志的形成委托给某个个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由此可见,组织意志形成的方式有二:一是由组织的全部成员或某些(不是某个)成员通过某种意思表达机制形成;二是组织委托某个个人形成组织的意志。前者称为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后者称为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
  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分为代议制与非代议制。非代议制是指组织的成员全都参加组织的意志机关,然后由此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直接选举;代议制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某种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代表自己或(和)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间接选举。由于人类数目的增长、现代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非代议制效率低下、现代组织规模的庞大等原因,代议制比非代议制拥有更广泛的使用。
  在非代议制中,组织意志的形成的问题有:如果组织的成员对某个待决议的问题不能形成完全一致[7]的意思时,组织的意志如何形成?现代组织理论一般基于该待决议问题重要性程度的差别而采用不同比例(如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多数法则”。 [8]
  但是我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组织的意志一致的集合就是组织的意志吗?如果说组织的意志依据“多数法则”能够合理合法的形成,那么,“多数法则”中的不同的比例的理由何在?与“多数法则”意志不一致的成员的利益如何得到维护或体现?前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理性问题与技术性问题,具体的比例依据待决议事件的重要性而定。后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与少数成员利益的保护问题。“多数法则”在组织意志形成中的运用是人们相信“组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或方式”,既然组织的少数成员认为组织不符合其利益,那么,组织的少数成员就可以退出该组织。也就是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
  在代议制的情况下,不但存在非代议制下的问题,而且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的成员选举出的代表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该代表又如何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果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何救济?现代组织理论一般认为,民主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好方式。组织的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与判断,选择那些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代表,在该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期间,选举者有监督权与罢免权以及责任追究问责权。由此使得代表在一般情况下都能代表选举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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