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处理垃圾短信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的处理用户投诉。例如,在英国设立了一些机构,如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等,专门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对确为垃圾短信的,进行及时的处理,以此达到遏制垃圾短信的目的。但是此种措施存在一个成本和收益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成本过高,而收益甚微时,这项措施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其设定的目的价值也就难以实现。
第三、加快立法建设,明确相关责任。在我国,目前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不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于短信的规定极不全面和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想要从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只有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实施各种方案、采取具体措施时有法可依,于理有据。在发生案件纠纷时,法官能够清楚地确定双方的权责,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在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的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 德国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同时,新客户将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明令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所以,立法是根本解决之道。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进入立法计划,出台可能会在2至3年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会对遏制、打击垃圾短信的行为起到重大作用,但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根治手机垃圾短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手机用户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给与正确的引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手机短信才能真正实现其功能价值,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亮色。
【注释】作者简介:苟亿强,男,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读,发表论文十余篇 E_mail:goulawyer@sian.com.cn博客blog.sina.com.cn/gou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