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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

  在深案中,福田区警方将数十名妓女嫖客进行示众处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羞辱性法律惩罚(暂且不论其合法与否),这场示众处理吸引了当地千余名民众,虽然示众的人员都带上了口罩,但对于当地熟悉他\她们的民众来说,这并不能有效的阻碍对其身份信息的获取,事实上从新闻报道中也可以看出许多示众人员都被围观者认出。更何况由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高度发达,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传播示众的场面十分便利,从而也使示众者的身份信息更有可能被其熟悉的人所获知,通过群体对其进行惩罚也更有可能。这是羞辱性法律惩罚的第一个功能。
  3. 功能二:传递信息以便利威慑
  羞辱性法律惩罚的第二个功能仍然同信息沟通的难题有关。我们知道,法律的强制力是一种潜在的强制力,在平时并不显现,只有在对具体个体的实施过程中才会表现出来。因此,人们在平时正常生活中并不会总是感受到法律背后强制力量的存在。而正如上文曾论述过的,发出信号是一种成本高昂的行动,并且通过掩盖违规行为可以在保证合作的未来收益的同时享受违规行为的收益(比如在不为熟人所知的情况下到外地嫖娼)。于是在最大化理性的驱使以及似乎无法律强制力控制的假象之下,合作者群体中总会存在潜在的非合作者,这些潜在的非合作者只要有机会就会有动力暗地里停止发出信号。即使这种违规行为偶然被其他合作者发现,也难保此合作者会付出成本(因为会遭到报复或者丧失与违规者合作的未来收益)来揭发违规行为。甚至常常出现的情况是由于看到非合作者能获得超额利益而不付出成本,越来越多的合作者通过学习也会暗地里加入到非合作者的行列中,这些暗地里的非合作者相互之间还可能会形成攻守同盟,结成紧密的利益团体,更加难以被其他合作者(或国家权力)所发现。一句俗语表明了这一点——“人生关系四大铁: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一起分过赃,一起嫖过娼”。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暗地里的非合作者队伍逐渐庞大,使他\她们合作者之间仅仅只隔了一层半透明“窗纸”。当然这层“窗纸”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些非合作者为违规而感到羞耻并试图掩饰的行为使其仍然承担了一定的成本,通过这些成本的承担向其他合作者传递了一个信号:自己在表面上还是一个合作者。其他合作者即便发现了,在衡量与其决裂所需付出的成本和与其合作可以获取的收益之后,仍然会选择继续合作,也就是大家都“心照不宣”。当然,如果这些暗地里的非合作者捅破了这层窗纸,公开了自己的行为,那么就表明他\她们在很大程度上贴现了未来,不在乎与其他人的合作,因此合作者们甚至包括一些不愿公开的暗地里的非合作者们也会选择与他\她们划清界限[⑨]。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深案中,福田区的色情场所遍地开花,甚至开到离警务室不足50米的地方,但却仍没有一个色情场所敢公开打出“妓院”牌号的原因之一(一个经常嫖娼的人会走入一个挂着“妓院”门牌的美容院吗?)。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国家作为“规则创业者”意图通过法律这一信号体系所获取的收益(法律秩序)锐减。为了增加收益,国家权力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对个别非合作者进行惩罚(比如取缔色情场所、拘留卖淫嫖娼人员),但这些个别性质的惩罚行为由于信息传播的局限性难以为整个群体所获知。因为除了特殊情况,很少有新闻媒介会对警方惩罚色情业的个别行为进行长篇累牍的重点报道,人们对此也不会有特别强烈而持久的兴趣。于是对于那些潜在的非合作者来说,法律这一原本具有强制力保证的特殊信号体系似乎只留下了信号体系本身,而强制力则在特定意义上“消失”了,这个问题在非合作者(包括明里的和暗里的)非常广泛的存在时更加严重。于是,国家权力的第二种选择就是实施羞辱性法律惩罚。羞辱性法律惩罚带有强烈的戏剧化色彩,往往能带来轰动效应,更容易获得人们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的关注(从深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因此信息传播的成本低且范围广。通过这种“杀鸡敬猴”式的羞辱性法律惩罚,可以便捷的向潜在的非合作者提供法律强制力存在的信息,以便抑制其成为现实的非合作者(包括明里的和暗里的)的欲望,有效达成威慑的目的。深案中警方正是选择了“示众处理”这种更吸引眼球的羞辱性法律惩罚方式,这不但成功引来了千余名当地民众的围观,而且还获得了大批新闻媒体的关注,这会给潜在的非合作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使其充分意识到法律这一信号体系背后国家强制力存在的信息。这是羞辱性法律惩罚的第二个功能。
  4. 功能三:国家权力执行者发出的合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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