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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

  
  囚徒困境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个重复博弈的模型解决。在这个重复博弈的模型中,上述两囚徒之间的博弈反复进行多次。于是,如果A在第一轮博弈中选择了背叛,那么B在第二轮博弈中同样会选择背叛作为报复。如果A在第二轮中仍然选择背叛,那么B在第三轮中也会选择背叛。假设A在三轮博弈中都选择了背叛,那么A总收益将是3+1+1=5。如果他在第一轮选择背叛,在后两轮选择合作,那么总收益将是3+0+2=5。而如果他在三轮博弈中都选择了合作,那么总收益就是2+2+2=6。同样的逻辑将延伸到之后的多次博弈中,其结果将很容易看出合作是收益最大化的最好选择。因此,重复博弈中通过给予囚徒学习的机会使双方合作成为可能。
  但是,这个简单的重复博弈模型中有一个重要的隐含前提:参与博弈的人必须重视未来的收益甚于当前的收益。因为在重复博弈之初,选择不合作的博弈方能得到更多的收益,虽然就长远来看这些利益必然小于合作的利益。于是,作为一种更复杂的重复博弈模型,“信号传递—合作”模型将参与博弈的主体划分为拥有低贴现率的合作者与拥有高贴现率的非合作者两类人[⑤]。合作者由于着眼于未来收益的最大化,所以总倾向于寻找其他的合作者并排斥非合作者,为此他必须要将自己与非合作者区别开来。区别的方式主要就是进行一些被称为“信号”的行动,这些行动一般具有可观察性和高成本性两种特征:可观察性使得其他合作者掌握自己发出的“信号”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高成本性则源于与非合作者的贴现率不同,由于对于同样的未来收益(假设是10),低贴现率的合作者(假设贴现率是10%)比高贴现率的非合作者(假设贴现率是30%)贴现收益更高(经计算可知前者是9,后者是7),所以他可以承担比后者更多的当前无回报成本(前者可以承担的最高当前无回报成本是9,后者则只是7)。于是,合作者就可以通过进行高于非合作者当前最高无回报成本的行为来与其划清界限,从而不但表明自己是合作者,同时也发现其他的合作者。“信号”的发出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行为,通过不断的发出“信号”,人们为自己建立并保有了一种作为合作者——即低贴现率的人——的声誉,其收益就是在一段长时期内其他合作者的合作[⑥]。作为“信号”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形式,它可以是人们的言辞、举止、服饰穿着等等。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对非合作者的排斥来表明自己作为合作者的身份,比如对已经被确定为非合作者身份的人进行回避、奚落、责难甚至肉体惩罚都可以成为人们发出的合作“信号”,用以防止自己被其他合作者排斥。在均衡状态下,合作者们相互发出“信号”并进行合作,非合作者们不发出“信号”并不参与合作,那么就达到“分离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um)的状态,于是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等)就在合作者群体内形成。如果出现非合作者,那么合作者就会通过躲避或非难的方式在保有自己作为合作者声誉的同时维持群体内的合作均衡状态。
  当然,以上仅对“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进行了粗线条的描述,只勾勒了该模型的大体框架,在以下对羞辱性法律惩罚功能与缺陷的具体分析过程中,笔者将进一步拓展其中的细节。
  二、为什么存在?——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
  一种制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必定是因为具备某种功能、符合了某种社会需要[⑦],羞辱性法律惩罚在中外法制史上的长期存在也说明这一制度必然具有某种符合特定社会需求的功能。从“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观察,羞辱性法律惩罚事实上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向群体传递受惩罚人的非合作者身份信息,便利群体对非合作者进行人格贬损和精神施压,同时尽可能广的使潜在的非合作者获取不利后果的信息,以有效的进行惩罚与威慑。其中贬损人格是指通过惩罚措施使受惩罚人的非合作者身份广为人所知,由此在面对占据多数的合作者群体面前感觉低人一等;精神施压则指通过惩罚使受惩罚人丧失与群体中其他成员进行合作而获取未来收益的机会,由此使受惩罚人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产生精神上的压力。为了详细研究羞辱性法律惩罚的这些功能,以下首先对“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作进一步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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