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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扩张研究

  (二)合用。执行权的扩张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能够对症下药,卓有成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如此,“合用”还应该含有够用就行的意思,不能极度扩张。因此,要在深刻分析准出现困难之原因的基础上,确立民事秩序权扩张的方向与程度,达到用即有效的结果。
  (三)合理。执行权的扩张应具有正当性、合目的性以及正确的价值取向。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同时,民事执行还应该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权利。从权利本身的概念上讲,一方面“无救济则无权利”,另一方面“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亦无权利。[29]所以,民事执行必须满足于不仅有救济,而且可以走向和接近救济的目标;必须满足于不仅使申请人之权利得到救济,而且也能使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的权利在权利受损时得到救济的目标。笔者以为,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正确的价值追求应以“均衡”为原则,兼顾自由与秩序,兼顾公正与效率,平衡发展,保持有适当的弹性范围,使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真正地相互依存,相互发展。
  七、余论
  “构建合理的制度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是一个寻找理性与现实交集的过程,理性的谨慎选择和现实的小心求证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30]民事执行改革仍在进行中,试错的过程仍在继续,理论的推演与现实的摸索仍在继续。执行制度的改革涉及范围极大,本文无意也不可能为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全面建议。所以,本文若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便足以实现笔者的目的了。
  
【注释】*本文作者赵海永,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文曾获山东省滨州市法院系统2007年度“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研讨会一等奖。
【参考文献】[1] 本文所说的执行权的扩张囊括范围较大,不仅包括执行力对既判力的扩张,而且包括执行机构权力的扩张。 
  [2] 高执办著:《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第24页。 
  [3] 孙小虹著:《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 
  [4] 刘翰、张根大著:《强制执行权研究》,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5] 谭秋桂著:《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6年1、2合刊,第63页。 
  [6] 刘素梅著:《论行政权力的扩张》,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4页。 
  [7] 应松年著:《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33页。 
  [8] 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9]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0] 李龙著:《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398页。 
  [11]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186页。 
  [12] 骆家永著:《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 10 页。 
  [13] 贺伟军著:《论执行对既判力的扩张、限缩》,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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