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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扩张研究

  可见,法律已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清算组以及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所取得的执行名义的执行力可及于继承人、失踪人、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以及被代表人。
  (二)承办主体权力的扩大
  1、整个法院系统执行工作一体化的速度加快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的执行管理体制处在急剧变革中。几年前推行云南经验,全国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局;按照执行权力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思路,建立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完善以“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为内容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而且,绝大多数法院做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执行权运行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三统一”机制的推广,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领导和监督力度。
  2、更换承办主体的力度加大
  不仅如此,为了提高承办法院的之效能,加快执行效率,全国法院大量使用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为了提高承办人的执行效能,加快执行速度,许多法院规定了移人移庭执行制度。这种频繁更换承办主体的现象,在审判中是看不到。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不错。200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19]
  3、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通
  运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以数据权威、管用到位、运行高效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实现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信息共享,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制裁的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现在这一系统已经开始运行,它的作用将通过不断的运行展现出来,我们拭目以待。
  这些管理体制抑或是工作体制的改革,表面看来,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事情,实际上内部管理的变革,带动整个执行权的向着高效的方向运转,执行力度加大,从而昭示着一种权力的扩张。
  (三)协助主体协助义务范围的扩大。
  关于协助主体协助义务范围的扩大,我们从两个文件的前后对比就可以看出来。1993年颁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显然,排除了冻结、扣划的可能性。而在后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则规定:“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很显然,基于新的解释在效力上优于旧的解释的原则,后面文件否定了前面的文件,规定了法院在专业银行的冻结、划拨权。
  (四)执行担保创设的担保权效力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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