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扩张研究

  (一)就其行政权属性来说,民事执行权有扩张的必然性
  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的终极目标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此谓之公共利益性。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这同时也使行政权力获得法律强制力,此谓之公共强制性。“而公共利益性和公共强制性正是行政权力扩张的内在逻辑起点。”[6]有了这两大内在逻辑起点,行政权的扩张便带有必然性的因素。正是由于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属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本身存在必然的扩张性,所以民事执行权有必然的扩张性。行政权的扩张,并不见得是坏事,实际上“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7]就我国来说,谁也不能否认,行政权的强大和扩张性推动了若干年来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站在中间立场来看待民事执行权扩张的必然性,不能乱扣帽子,对扩张一概否定。更何况,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功能相对于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权来说并不强大。
  (二)就其司法权属性来说,民事执行权有扩张的必然性
  “在今天的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政治系统中都包含着一个功能强大的司法机构。……在学者们为政治发展所确定的两个基本的社会过程——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制度化中,合理的司法结构和强大的司法功能既是政治民主化本身的要素之一,更是政治制度化的最为集中的表现。” [8] 司法权具有终局功能,是公正与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民事执行权的适当扩张,可以完善司法结构,提升其司法权效能,完善其保障公正与秩序的功能。
  经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事执行权无论就其行政权属性还是司法权属性来说,都具有扩张的必然性。而且,适当的扩张,可以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常运转,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二、公正与效益:民事执行权扩张的价值分析
  (一)公正。 所谓公正,也即公平,正义。对于正义,“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9]民事执行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此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公正”,还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此为“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民事执行权扩张的功能首在于维护实体公正,使应然的权利变为实然的权利。当然,民事执行的扩张后也要尊重民事执行的程序价值,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公正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的执行,达到执行公正的社会效果。
  (二)效益。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的效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效率,二是成本。而民事执行权的扩张是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乃至诉讼成本的需要。审判权与执行权都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一般地说,在诉讼程序中,对公正的追求是第一位的;而在执行程序中对效率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通常认为,执行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10]民事执行要讲究经济原则,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支出。可以设想,倘若没有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许多执行案件会久拖不结,耗费成本甚大。也可以设想,如果明知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确实存在可实现的债权,却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只能另行起诉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执行名义,这样以来,不仅执行阶段投入的成本没有收益,而且确认对第三人的执行名义的诉讼程序将耗费很大资源。在各项诉讼成本当中,执行成本是一种选择性的诉讼成本,即并非是任何一个诉讼都必须开支的诉讼成本。[11]倘若执行权适当扩张,可以提高成本选择能力,减少人力、物力、资金投入,缩短诉讼周期,减少执行成本,乃至减少审判成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