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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标特殊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在保护商标权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标字号化使用”的情况下,只有企业名称中不规范使用并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即使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注重强调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欺骗性,使得一些搭便车者即使造成了误导公众的结果,但因为难以认定其主观过错,而使其逃避法律责任。另外,目前在我国缺乏商标权与字号权的统一立法。商标和字号分受两个部门管理,彼此间缺乏信息沟通。在效力上商标权效力范围是全国,字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性企业与地方性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没有地域范围的界限,这些体制上的硬伤和缺陷,客观上为那些恶意注册或登记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字号的商标化使用”、“商标的字号化”现象泛滥,却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来制止这种现象的蔓延。
  三 上市公司商标权的保护及立法展望
  (一)如何保护上市公司的商标权
  尽管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上市公司商标权方面存在缺陷,但在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出来之前我们只能去寻找利用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实践中侵犯上市公司商标权的方式种类繁多,本文只能针对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提出解决之策。
  1、上市公司应加强商标管理,及时注册本企业商号,主要产品商标等,以及商号、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企业的商号和主要产品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很容易成为价值不菲的无形资产,一旦被他人抢注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知名度及社会声誉,并且削弱其无形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要及时注册辅助商标、反面商标等,防止已注册商标防被淡化
  2、善于运用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的在先权利,保护自己的商标和商号。我国《商标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都规定了在先权制度,其立法本意是防止竞争对手搭在先使用人的便车,使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误认为在后使用人的产品或服务与在先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借用在先权人多年经营所创立的知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名望和信誉。
  3、对于在不同地域范围内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在后使用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此处知名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上市公司凭借其自身雄厚的实力及广泛的影响力,其产品必然具备上述条件而构成知名商品。所以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商标权的保护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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