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课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一环,在这项攻坚任务中必须发挥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 。
新年伊始,胡锦涛主席在《求是》杂志上的文章就总结出我国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之一,是“要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与加强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根据这个精神,土地承包经营制的产生是从小岗村开始的,是中国农民首创的,最终写入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
物权法中,那么这个权利的流转也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权利主体的首创精神,各项立法工作、理论工作也应当尊重和研究这些主体的意志和实践经验。因此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细致的法制进程。
四、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颁布了,从2004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到三年后,
物权法出台才使这个
宪法规定有了实质性进展。
物权法仅是实体法,实施实体法的程序法《不动产登记法》尚是只听楼梯响,难见人下来。
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尽管有了许多规定,但最重要的规定却是统一不动产登记和246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原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不动产登记法》才算有了明确的延迟。
最基本的人权离不开最广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又是物权中的核心,不动产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的程序法,没有这个程序法,
物权法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纸空文。
物权法246条传达了几个信息,不能不让人注意:
(一)政治体制改革或行政体制改革可能使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无论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都难以出台,十届人大已临届满,此项立法任务虽然列入计划已不可能完成,只好授权地方先行。
(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情况习惯差别较大,统一立法的难度非常大,即使勉强立了,实施的情况也会不尽人意。
(三)不动产登记法涉及每个国人的切身利益,市民的房、农民的地都涉及根本利益,影响面极大,在地方立法中积累经验是非常重要一步,难以逾越。
(四)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地方立法,说明中央有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的意图。
注意到以上信息,再注意到目前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则来源于地方之间发展速度的竞争,以往的地方立法一贯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比葫芦画瓢,这一次则是给了较大的自由空间让其发挥。
然而从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的角逐来看,地方立法并不单单是地方上的事,中央各部门不可避免要施加影响,地方各部门也可能会争权夺利,地方立法既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又涉及到更具体的如登记机构的组织,规章制度的健全,运作方式的确定,任务也同样非常艰巨。
2008年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了《
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施行。早在 2007年7月,建设部已完成了对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修订,并更名为《
房屋登记办法》,相关管辖范围从城市房屋延伸到城乡所有房屋的登记发证,建设部全文公布了《
房屋登记办法》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目前《
房屋登记办法》也即将面临颁行。再早的2003年底,农业部颁布《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法律依据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早些时国家林业局关于《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依据是
森林法及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