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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四)

  【维权点津】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就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调解协议。
  十六、调解协议与支付令
  【法条原文】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与支付令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劳动者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维权不利。为强化调解的作用,赋予调解协议书更强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就将支付令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对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关支付令的具体内容,请参加本书前面章节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劳动者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范围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申请支付令。
  【维权点津】 劳动者持调解协议可以对特定事项申请支付令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走捷径。
  
【注释】作者简介: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实务操作,擅长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已出版10余部法律专著:《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劳动关系管理案例教程》、《常用规章制度(修订版)》、《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您逐鹿职场的利剑》、《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规章制度制定技巧与风险防范》、《婚姻纠纷维权必备》、《继承纠纷维权必备》、《收养、监护、抚养、赡养纠纷维权必备》等。
已发表100余篇法律论文:在《中国司法》、《中国律师》、《上海律师》、《人力资源管理》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
已讲授近100场劳动用工管理课:在上海、江苏、浙江、北京、深圳、重庆、山东、江西、安徽、四川、广东、河南等省市为企业讲授劳动用工管理课程近百场。
已培训企业近10000家:在全国各地已培训包括中粮集团东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江苏交通控股集团公司、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华润电力、中国核工业集团华兴建设公司、深圳满京华投资集团、香港卓展集图沈阳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日月光集团(上海)等知名企业在内的近万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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