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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3)受欺诈、受胁迫的民事行为。这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者以给其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进才构成可撤销的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的这种权利,相应地称之为变更权或撤销权。变更,是指消除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因素,使之成为无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撤销,是指彻底使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行为。
  变更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之。即当事人意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是否变更或撤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确认,但是如果当事人仅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同时,权利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自放弃之日起权利消灭。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尚处未确定,需由第三人来确定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已经完成行为,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象,但其效力却有赖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表示追认,该民事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未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超越行为能力范围而为,则其效力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处分权的民事行为。这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权利标的进行处分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一般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行为有效,且效力溯及处分之时。
  (3)无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无权代理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认之前,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4)债务承担的民事行为。这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行为实质上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债权人表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的效力同样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有三方当事人:行为人、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相对人。行为人作出民事行为后,由于行为要件上的瑕疵,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和相对人都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确定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有追认权的第三人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权利,以确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予以追认,则该行为发生效力,且自始有效,如果不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方或行为人的同意与认可。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将效力待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催促其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促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于此期间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是指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既可以向追认权人行使,也可以向行为人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二、代理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行为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称为代理人;二是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三是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或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广义的代理,除狭义代理外,还包括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将行为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直接代理,但《合同法》中又规定了委托合同,其中包含了间接代理的规定。本书所指的代理,主要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狭义代理。
  代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指的是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代理的,哪些行为是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一般认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最为常见的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权利变动或权利救济的行为。如前者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登记,后者如代理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代理,仅指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所涉行为的内容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是准用的代理的规定。
  但是,下列行为不得代理:(1)身份行为。由于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专属性,所以不能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行为。(2)法定或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有本人亲自履行方能实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如演出行为、绘画行为、约定由加工人亲自完成全部工作的加工承揽行为等。(3)违法行为。法律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约束所有人的行为,本人不能实施的违法行为,代理人同样不能实施,如买卖枪支行为、买卖文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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