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这种利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一般说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三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可见,法律意义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应能被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必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劳务行为。前者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行为,如国家机关的决策行为、审批行为。后者则主要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相对方的需求而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的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或无形财产,是指人们所创造的,能为其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它是文学艺术作品、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一切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如签订买卖合同,就会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买卖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的改变。经济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只要让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便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如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合并、或者买卖的标的变更、或者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均会导致买卖关系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完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均会使先前的买卖关系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运动过程中。但是,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和规范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现实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并不是现实的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2、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还需要具备一个直接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一定的客观情况”,法律上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法律事实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律事实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现象,人们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现象,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客观现象,如宇宙中的天体运行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
按照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引起的事件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前者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后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这些事件的出现都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的出现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所作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也都能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离不开法律事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可,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出现。这种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被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组成事实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全部具备,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者终止。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私法主体作出的行为,与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作出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内心意思外现而实施的行为,与只注重客观效果的事实行为相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内容和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侵权、违约等违法行为相区别。
(4)民事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充分体现民事主体内心意志的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
【相关链接】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意志表示为要素的民事合法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非基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依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表意行为:基于行为人的意志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的行为、购买商品的行为等。
事实行为:基于某种事实状态而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侵权行为、民法上的先占行为等。
公法行为:指代表国家公权力、体现强制性或隶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如立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司法审判行为等。
私法行为: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行为人意志自治的法律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将其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的行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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