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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组织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其总有限度的,限度的大小取决于组织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且,组织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组织一旦成立,即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经解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同时归于消灭。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权力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行使这些职能时,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结构与运行的专门机关。根据职能分工的不同,经济管理机关可以分为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监督性经济管理机关和授权性的经济组织等五类。
  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代表国家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的职能,是经济管理主体。二是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直接参与到某些经济活动中去。不管是何种形式,国家机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均是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的,而且以自身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独立核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有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之分,经济组织主要指各类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经核准登记的内部机构。经济组织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主体。非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这类组织虽然不是经济组织,但当它们进行经济活动时,就受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通常情况下,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统称为个人。当他们参加经济活动时,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互之间产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被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国家是通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其自身的名义去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对经济活动与运行的管理与协调,而不直接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所以,国家通常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比如发行国债、国库券等,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此时,国家才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下的具体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因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其具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因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的不同而有差别。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又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基本成分,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伴而生,既对立又统一的。一方面,权利主体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是以义务主体负有一定的经济义务为前提,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义务主体的义务,没有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成为无皮之毛,是不可能实现的;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理,义务主体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权利的义务。
  2、经济权利
  权利的本质是一种资格。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下同);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相对方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第三,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不能实现时,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与协调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国家干预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依据。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经由法律授权而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作为国家机关来说,必须正确行使经济职权,不得滥用,也不得抛弃或转让,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相对人来说,必须服从与接受,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经济职权的内容主要有决策权、许可权、审批权、命令权、确认权、协调权、监督权等。
  (2)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排他性。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经济组织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处置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管理权,是经济组织的最核心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既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资产使用鼾权等财产经营权,也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管理等经济管理权,是财产经营权和经济管理权的统一。
  (4)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不能实现时,依法所享有的要求侵权人或相对人停止侵害、履行义务,并要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权利。这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只有当一方主体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时才能行使,通常情况下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权、请求损害赔偿权、要求实际履行权、请求仲裁诉讼权等。
  3、经济义务
  义务在本质上是一种责任。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而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是与经济权利相对而生的,只有经济权利的存在,才有经济义务的产生,没有经济权利也就没有经济义务。同时,一方的经济权利又是相对方的经济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是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在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行为,除此之外,不受约束;第三,如果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正确行使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的义务;
  (3)服从国家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4)依法纳税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确立和产生的依据和中介,也是确定经济权利是否实现、经济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和尺度。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失去了依附的载体,成为毫无意义的空中楼阁。所以,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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