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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是财会类各专业的通用教材,在编写内容的安排上,根据该类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对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着重从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协调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三个方面进行编写。按照这种安排,本书共分14章,除经济法基础知识外,包含了公司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票据法和会计、统计与审计法等13章。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含义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第二,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意志性;第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现实性。
  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缺一不可。而且这三个基本要素决定了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发生了变更,法律关系本身也随之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在法律关系中,二者属于相对应的双方。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几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范所指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一种个别化、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既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中介,又是这些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影响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二)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关系在经济法领域的体现,是法律关系具体化。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法律关系,没有经过经济法律的调整,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是国家在调节经济活动和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统一。第三,经济法律关系形成于经济活动过程中,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经济法上的反映,不存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会产生经济法律关系。可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提前和基础,而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和保障,二者分属不同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和个人意志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构成同样需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叫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叫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人,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在任何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而且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相互之间往往互负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它们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也不能从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利能力的取得与范围不尽相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且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体,每个组织的权利能力大小不一,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取决于该组织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组织的行为能力的规定也互不相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在确定某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时,一般依据两个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上述标准,各国一般都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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