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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是其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其中尤以公司和企业最为重要。国家为了协调经济的运行,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取得与丧失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干预。这种管理和干预主要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权范围以及财务制度等事项,保证市场主体地位的统一与平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
  2、市场运行协调关系。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交往活动。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意志是自由的,它们相互之间可以自由地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交往。 为了协调市场运行,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便捷、高效与安全,必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一套行为规范和准则。这套行为规范和准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市场运行协调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3、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本质是国家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关系。在这类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国家自身,另一方主体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经营者),它们之间在关于生产经营行为的引导、调节、控制、监督、查处和制裁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市场规制法进行调整。
  4、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国家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本质上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外在形式,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经济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从世界角度来说,经济法的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类型,在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包括经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习惯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理解,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以及立法解释等,也属于“法律”类经济法的形式。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中,行政法规的数量要远远多于法律,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此外,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虽然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具有从属性,在适用范围上也具有地域局限性,但其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同样具有法的效力,属于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依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许可权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限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规章不属立法的范畴,但其是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施行的,也属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解释。这种解释通常是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一般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对市场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7、国际条约与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签订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国际惯例一经接受,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也有可能会成为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此外,政策、行业自治规则、判例虽然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但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的时期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行业自治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就其组织、运作和内部关系而自主制定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规约、标准合同或条款等等。这些规则只要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对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拘束力,而且在各自范围内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而至于判例,依我国法制传统,其不是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但在实践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二)经济法的体系
  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部门法的体系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即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的体系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前所述,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了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协调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对应,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四个分支部门。每个分支部门又包含了不同的更低一级的分支,比如市场主体法之下可分为公司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市场运行法可分为合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宏观调控法则分为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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