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养活了中国,再不可亏待农民。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
农业法、水资源法等法规。
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9亿中国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 ——农业税。“种田不交税,上学不缴费,盘古开天地,这是头一回。”这是百姓对国家支农、支教新政的看法。为完善农业法规国家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等。《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将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侵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五项纠纷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以支持。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增收的办法之一。 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务院2003年发布了《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4年国家制定了《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还免费给农民工发放《劳动者维权手册》,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 2006年8月8日发出的《
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要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处理;对追索劳动报酬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打官司将更明确、更方便、更有效。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开始在山西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