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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往往对其眷恋不已,其音容笑貌时常梦萦生者心中。对死者名誉、遗体等的侵害行为,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表现为: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但其近亲属对他的眷恋、怀念并没有随之消失。上述侵害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种种行为,往往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懊恼等情绪,精神极度痛苦。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加害者,可以填补、抚慰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四)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体现了物品所有人特定的精神利益。例如公民A是某特大地震的幸存者,他的父母和姐姐均在地震中丧生,唯一留下的纪念物就是他十岁生日时全家的一张合影。不幸的是在一次搬家时,这唯一一张合影照被搬运工丢弃,造成A精神恍惚,痛苦不已。上述案例中的照片,寄托了受害人A对全家以往幸福生活的无限眷恋,它含有特定的精神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该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及理算依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若干解释》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由法院责令侵权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损害程度,抚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慰抚金。
  精神损害慰抚金不论具体形式如何,都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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