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分别在不同领域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阙如的缺憾。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7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了因交通事故致死者,对其近亲属赔偿10年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死亡补偿费。稍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和《
国家赔偿法》(1994年)则作出了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这里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就是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抚慰金。上述规定虽然仅适用于特定领域,但毕竟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肯认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1年2月26日最高法院通过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若干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全面、具体规定(详见下文,在此不赘),为人民法院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
《若干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民事侵权案件中:
(一)侵害自然人人格权利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③它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具体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以作为方式,抑或是不作为方式,均造成了生命权人生命丧失,使死者近亲属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侵害他人健康不仅造成受害人肉体受损,还必然造成其精神痛苦和折磨,如因丧失肢体、毁损容貌而致婚姻破裂、就业困难产生的痛苦、失望、不满、怨恨等。上述痛苦难以金钱衡量,但以金钱适当赔偿,可以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
与生命健康权不同,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④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实践中侵害身体权所致损害,基本上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如非法搜查、侵扰公民身体使其感到屈辱,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对此种损害以抚慰金救济,正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设立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