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in China
王效贤;刘士霞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系统阐述了该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尚存问题与不足,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有关参考。(Describedthedevelopingprocessofthelegalsystemof compensationformentaldamagesinChina, theauthormakesademonstrationofthemaincontentsofthis systemandpointsoutmanyexistedquestionsanddefectsinit, suppliestherelativereferenceforperfectingthelegalsysteminournation.)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发展;完善(mental damages; compensation; development; perfection)
【全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遭不法侵害致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予以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加害人及慰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确认。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肯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囿于种种限制,该制度仍未臻完善,有待于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演变过程。
我国两千余年封建历史上,民刑不分,民法不发达,未能形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发轫于《大清民律草案》,及至后来通过民国民法,才建立了完备的制度。该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上述法律规定,完整地体现了现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奠定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被随之屏弃,而是通过新的法律形式得以体现。1982年交通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即是对受伤致残者和死者遗属精神损害的赔偿。1 986年通过的《
民法通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处的“赔偿损失”,尽管有少数学者提出异议,①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0条第4款明确肯认了公民因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对《
民法通则》第
120条最权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