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大部分学者主张根据犯罪形态对结果加重犯进行分类,也有学者根据基本犯侵害客体与加重结果侵害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将其分为纯正结果加重犯与不纯正结果加重犯,但这种分类对其刑罚的意义不大。 该理论由德国学者Ohler,whardwig等人提出,认为结果加重犯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种类型是立法者认为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的盖然性很大,将这种盖然性很大的犯罪类型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以重刑处罚犯罪人,保护社会。引自王玉秀、周娟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关于刑罚的负价值,我国刑法学家虽然有所论及,但尚未有系统而完整的论述。刑罚的负价值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耗费人力物力;2、危及公民权利;3、留下情感阴影,摧残精神,助长残忍。引自谢望原的《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 现代社会服务刑的起源通常被认为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此举的目的是以无偿的公益劳动来代替剥夺自由刑。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论主要罪过》.《现代法学》.2007年3月第29卷第2期 [2]李琦.《关于结果加重犯立法修订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年5月 [3] 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P13、60、312、463 [5].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P58、59 [6].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P42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P33、205 [8]王玉秀、周娟.《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见http://www.studa.net/xingfa/070724/16574115.html.访问时间2007年9月26日 [9]陈洪兵.《结果加重犯理论及立法的再检讨》. 见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99/335579956.html.访问时间2007年9月26日 [10]张善思.《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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