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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过失对结果加重犯的影响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含责”过失;“纯粹”过失(the result adds the felon; "contains the responsibility" the error; "purely" error)
【全文】
  引言
  结果加重犯是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出现的,仍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数百年来至今还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和刑事立法方面已较为先进和完善,对预防和遏制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在我国相对显得有些不足。 
  刑罚的正确行使有赖于“正义”的刑法规定。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是非常完备和具体的,多少会存在着一些漏洞,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不尽见得合理。所以在每部法典颁布后总会相应地出台一系列修正法案对其更正或解释说明,这样法律在发展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西德、日本、韩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结果加重犯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然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还不尽完善,立法现状与其它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正确行使。犯罪形态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要素,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论认识的不全面,致使在法律中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定罪量刑也就相应会出现些许不当,从而难以实现刑罚中的公平正义。本文中笔者主要就过失这种犯罪形态对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的影响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过失在结果加重犯中的构成
  1.1在结果加重犯中的分类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含有完整构成要件的基本犯罪,而且由此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德国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法律就犯罪之特别结果加重其刑者,此加重对于正犯或共犯,至少关于犯罪结果,须犯罪人具有过失,始适用之。”奥地利刑法典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有结果加重之规定者,以行为人至少对此结果有过失时,始予以加重处罚。”从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故意和过失都可以引起加重结果的发生。其中过失对结果加重犯的影响大致包括基本犯罪为过失犯罪形态的情况和对加重结果为过失犯罪形态的情况。根据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主观特征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其划分为:故意+故意型,故意+过失型和过失+过失型,而且从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看也是认同这一观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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