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并非多余的话——代结语
关于“春秋决狱”制度的讨论已有不少,以笔者愚见,这些论述以对具体案例进行评述,对这一制度作宏观的评价居多,真正涉及到其中某些具体环节的却为数不多。[23]希望通过本文的这样一种视角,能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春秋决狱”制度,从而为研究该制度提供另外一种思路。当然,这种思路是否正确,是否合理,还期待着今后能够有更深入的研究对其进行批判。
【注释】作者简介:赵世峰(1982—),男,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法理学。
见朱宏才,“春秋决狱”研究评述,青海社会科学,2005,6,第114页。由于笔者在史料收集方面的缺陷,只能暂且接受这样的观点。
见张国华,《中国
刑法史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05页。
见《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转引自杨健康,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船山学刊,2004,3,第59页。
见《白孔六帖》,转引自杨健康,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船山学刊,2004,3,第59页。
见《春秋繁露·十指》。
见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第163-165页。
见毛春红,论“春秋决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第31页。
见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律史论丛(三)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第67页。
见张建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71页。
见于语和、尚绪芝主编,中国法制史,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第52页。
见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121页。
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3-14页。
见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中译本,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第558页。转引自陈玉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规范,安徽:安徽大学,2005,第11页。
见德沃金,法律帝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361页。
见肖建国,民事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57-158页。
见秦旺,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现代法学,2002,1,第89页。笔者十分赞同这一观点,仅仅追求形式正义,而对实质正义不加重视,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并且仅仅具有形式正义的所谓正义,其实质,或许已经是不正义了。
同前注12,第601页。
见陈玉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规范,安徽:安徽大学,2005,第31-33页。此几点建议该文作者已有详论,本文不再赘述。
见朱卫琴,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苏州:苏州大学,2004,第29-33页。
见韦德,《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55页。
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51页。
见冯国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其道德诉求,道德与文明,2006,5,第60-61页。
以笔者目前之学力以及阅读量,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许有些虚妄,但这确是笔者在研读了许多文章之后的真实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