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和《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秘密和方式获取、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好处为手段诱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告知其商业秘密;胁迫,是以给他人带来财产、人身或精神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而告知其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的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只要通过学习上述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就构成了违法,并不要求公开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是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其他人扩散或公开至于是向特定人公开,还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则在所不问;使用,指经营者自己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加以利用;允许他人使用,则是指经营者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情形。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征,经营者依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负有保守秘密的约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与可能会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其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职工,由于工作关系掌握了商业秘密,负有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即可认定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第三人在保守他人商业秘密方面的要求。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或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了侵权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世界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大致说来有民事法律规制模式、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和专项法律规制模式。[1]我国现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竞争法实现的。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行为类型都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外,通过《
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治。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规定,经营者、有关人员或者第三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5条规定,经营者、有关人员或者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
119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
刑法》第
220条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2]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第
2条第1款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依此规定,有奖销售可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前者是指经营者无偿向购买某种商品的所有购买者附加赠送一定数量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有奖销售方式;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对于刺激消费欲望、促进消费增长方面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在短期内给经营者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是,作为一种利诱性质的竞争行为,如果经营者不正当利用的有奖销售方式,必将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竞争法均对有奖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限度向客户提供的巨额奖励或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从事欺骗性活动的行为,将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惩治。
2、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条规定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根据
《若干规定》第
3条和第
6条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又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④不按规定向公众公布有奖销售事项,隐瞒事实真相;[3]⑤其他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