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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九)

  三十七、劳务派遣协议
  【法条】 第59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0条 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解析】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劳务派遣协议事先做好约定。劳务派遣协议无论是对劳务派遣企业来说还是对接受单位来说都是非常重要,这涉及到今后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时,将将由劳动仲裁部门或发院进行自由裁量,这样就丧失了主动权。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劳动报酬保障权,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应对点津】劳务派遣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靠凭证,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协议条款必须全面、明确、清晰,对双方权力、义务、责任等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十八、用工单位的义务
  【法条】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7条 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析】以上是关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对劳动者的义务。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与劳动过程紧密相关的义务还是需要用工单位来承担,比如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劳动岗位相关的福利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义务等。这些规定也将改变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无法享受和无从享受的现象。同时,法律还规定,用工单位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也不得私自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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