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勇兄也指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利益或权利,突破了传统合同的“二人模式”,形成一种独特的“三人模式”。我想,家勇兄实质上并不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根本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他的思路,是重新解释“相对性”,“相对性”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用法,即相对规范、相对保护和相对归责。随着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法律认可了债权也可以由亲自参与债权发生要件外的他人行使,这样,“静态相对性”就发展为“动态相对性”。这一观点区分了形式上的相对性和实质上的相对性。形式上的相对性是基于合同的二人世界的封闭性特点形成的法律规则,而实质上的相对性则与合同自由原则联系在一起。
尽管如此,家勇兄对合同的社会化论调点依然保持了相当的警惕。他认为,第三人权利问题上必须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这不仅可以防止
合同法不当侵入侵权法领域,以维护合同与侵权区分,而且也可以防止不当增加立约人的履约风险,以及合同沦为难以被正当化的财富再分配工具。其实,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本来就有划分
合同法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功能,在现代法律中,合同相对性原理与例外的界限应该是合同自由。所以我赞成本书提出的观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引起了传统合同模式的某种改变,但仍然保留了它作为“合同”的本质;社会化的合同理论不应扩大这种模式转变的后果,被改变的只是传统合同理论或制度的僵化教条,而非其根基。我甚至认为,
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并没有使
合同法出现“三人世界”,合同依然是封闭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
读完本书,我感触最深的是两个方面:
一是历史梳理的翔实。家勇兄借用大量的德文和英文材料,从遥远的罗马法开始,一直到晚近两大法系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源与流。2005年我在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图书馆找到该校出版社出版的Krauskopf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问起家勇兄,得知他当时就通过在日本的友人复印了此书,这让我惊讶无比。在中文文献中,本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历史的探源,很多都是首次发掘。本书把我们带入了一个历史博物馆,在里面,我们遇到了对形式与程序认真得刻板的罗马人;看到了冥思苦想的中世纪法学家的沉重身影;重视事功与实用的英美法学家、沉醉于体系构建和原则发掘的大陆法学家在激烈的辩论……从历史、国外游历之后,我们又返回到中国朴素得过于简单的
合同法第
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