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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论之丰富性

  是的,人们可能会认为,我针对作为合同法核心问题的上述不同原则(如意思、信赖、公正等——译者)的主张而努力进行裁断的行为,似乎有欠妥当,正如其他持此种观点的人一样。但是,希尔曼针对这一点所做出的最为重要的主张是,他觉得进行这种裁断没有任何必要。我再次想起了他的观点:“这一理论争论也因此转变了人们对合同法的关注焦点,因为在此之前,允诺和非允诺原则才是合同法的中心,并且这也是我们能够了解和需要了解的全部内容”(pp.7-8)。尽管希尔曼所提出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很多人支持,但我认为他是错的。我们至少应该寻求一种理论上的和谐,如果此种和谐是可能的话。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也就看不到合同法真正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就像希尔曼没有看到允诺禁反言的复杂性一样。
  二、允诺禁反言与对合同理论的需要
  三年以前,我发表了一篇名为《信赖的死亡》的文章。 在该文中,我介绍了在过去15年左右的时间里学者们所形成的学术共识(scholarly consensus)——这些学者包括丹尼尔.法伯和约翰.马西森(Daniel Farber & John Matheson)、朱丽叶.科斯特里茨基(Juliet Kostritsky)、爱德华.约里欧和史蒂夫.塞尔(Edward Yorio & Steve Thel)、玛丽.贝克(Mary Becker)和麦克.凯莉(Michael Kelly)等作者, 他们普遍认为,信赖损害(detrimental reliance)并非理解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关键。这方面的学术文献也有力地表明,信赖损害对于允诺禁反言理论并非必要条件;只有信赖损害的存在也不是允诺禁反言理论得以成立的充分条件;允诺禁反言案例中的救济措施是典型的期待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而非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总之,坚持允诺禁反言之“信赖理论”的那些人算是搞错了研究对象。
  对于这种观点,希尔曼表示并不赞同。他于1998年发表了一篇文章,公布了他对于“美国从1994年6月1日到1996年6月30日所有讨论到允诺禁反言的公开判决”的调查结果。 希尔曼提出了关于根据允诺禁反言而发生诉讼的频率和成功率等众多有趣的发现,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发现就是要向我所总结的关于允诺禁反言的学者共识发出挑战。与学者们的“新共识”相反,希尔曼认为信赖似乎是允诺禁反言案例中的明确要求。在29个获得胜诉的允诺禁反言案例中,有27个案例都讨论了信赖的存在问题(对信赖的关注比例占到了93.10%);在57个经历过驳回诉讼等周折而最终胜诉的允诺禁反言案例中,有32个案例讨论了信赖的存在问题(占到56.14%)。在270个败诉的允诺禁反言案例中,有151个案例讨论了信赖存在缺陷的问题(占55.93%);有68个案例只讨论了信赖的缺陷而没有涉及其他问题(占25.19%)。
  奇怪的是,尽管希尔曼统计出了因以下三种原因而导致允诺禁反言诉讼败诉的案件的总体数量:允诺的缺乏(129个)、允诺的含糊不清(28个)、拒绝承认口头证据来证明允诺的存在(8个),但是他却没有指出这些数字在全部案例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多少。他也没有提供下列案例的数量:即法院认为允诺的缺陷是导致允诺禁反言主张失败的唯一原因的那些案件。我们可以从他书中一个脚注的陈述中对这些数字进行一个冒险的猜测,他在注释中说:“有一半的案例(135个)都讨论了因一个或更多原因而导致了允诺的缺陷。其中,法院没有讨论信赖缺陷的案例只有52个。” 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信息做出如下推测,在270个败诉的允诺禁反言案例中,有135个(50%)案例都认为,允诺的一个或多个缺陷是导致允诺禁反言诉讼失败的原因;有83个(30.74%)案例认为,允诺的缺陷是导致允诺禁反言诉讼失败的唯一原因——与此相比不同的是,认为信赖的缺陷是导致当事人不能根据允诺禁反言原则获得救济的唯一原因的案例占到了全部案例的25.19%。希尔曼由此断定:“总的说来,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画面是,单纯允诺本身和单纯信赖自身都不是导致允诺禁反言诉讼失败的支配性的司法原因。而毋宁是,允诺和信赖这两个要素对于当事人能否获得救济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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