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
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在其努力下,湖北省教育厅曾派调查组进驻湖北党校,教育厅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湖北历史上第一次。
黄还心存侥幸,以为协商可以解决,结果却杳无音信。
“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搬起石头砸天”,2007年11月20日,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起诉缘由。
协调并无实效,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游说工作却接踵而至,法院领导劝其以大局为重,莫误前程。
为了不给组织添麻烦,2006年间,黄志佳称三度请辞法庭庭长职务,辞职信先后送达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以及县人大法工委,均未获批准。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辞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令其难以接受的还有一句“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公开指责党校办学违法,也不会有任何一级法院会接受此类诉状。”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人民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他在电话里和对方狠狠吵了一次。
2007年6月,不信邪的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两级党校告到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诉状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 “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令他欣慰的是,江汉区法院不仅收下了诉状,还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与黄志佳一样,建始县法院系统超过一半法官持有党校文凭,记者赴建始采访期间,多名基层法官抱怨,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令个人前途蒙上阴影。他们成为黄背后默默支持的力量。
起诉已近半年,黄志佳预料到诉讼前途的难测。2007年11月26日,江汉区法院一位法官在电话中劝其耐心等待,称办案意见尚需请示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