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对孕妇死亡事件承担法律责任?
阚敬侠
【关键词】法律责任 职业道德 有罪推定
【全文】
《法制日报.周末》12月2日刊登谢望原的文章《孕妇事件:医院应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下称谢文),谢文开宗明义地论证刑事定罪的基本准则是“某种行为具有令人不可容忍的严重不道德性。”接着援引《
执业医师法》第
24条“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认为医师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又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认为作出具体指令的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
不知道该文作者是否法律家,起码看起来应当是学过法律的人。虽然笔者也很痛恨现在医院和医生的种种弊端,但是从来没有想过这件事情应当追究医院或医生或其他人的刑事责任。据报道,死者父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事情究竟怎样,还要看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因为笔者知道,法律人当然不能进行有罪推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并不是基于谢先生所说的“不道德性和不能容忍”,而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判断一个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从主体、主观动机、侵犯客体、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如果按照谢先生所说,岂不成了“国人皆曰可杀,即杀之”的局面?这还是现代法治国家吗?
在这个事件中,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事实材料,笔者认为,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基本无可挑剔:他们实施了紧急抢救措施,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请警察确定病人丈夫的身份,反复劝说病人丈夫同意手术,并答应减免医疗费用,在非常危急的时刻又及时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否直接手术,在未获得同意的无奈下仍然实施可能的救治,看着孕妇的生命一点点消失而痛哭自责。难道这样仁至义尽的行为,还要背负舆论的责难吗?学者也罢,公众也罢,千万不能因为当前医疗领域存在的问题而患上否定一切的思维毛病。
在笔者看来,对事件后果应当负有道德责任的,倒是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的肖某,以及面对紧急情况仍然墨守成规的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