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透明信息广泛传播
谷辽海
【全文】
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免费向纳税人提供,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纳税人获取公共采购信息。
按照新版GPA规定,缔约方及其采购部门应通过一家官方的电子或纸面媒体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决定、行政性规定、标准合同、采购通告、招标文件、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的修改、每年重复使用的供应商名单、授予采购合同、采购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发布这些采购信息的电子或纸面媒体应该是一家影响范围广泛、容易使公众获取信息,而且采购信息应该是免费向公众提供。根据亚太经合组织关于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方面的规定,不论是电子还是印刷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以便于获取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有机会得到。《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也有同样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并便于公众获取,各成员国应努力建立电子信息系统,提供此类信息的检索。几乎所有国际组织的
政府采购法均规定,不管是政府采购合同缔结前还是授予之后,相关的采购信息均须具备透明度。不少国家利用电子媒体,在授予合同程序进行中或完成后公布大量有关信息。例如,新加坡在开标之后提供关于所有投标的信息。大多数国际组织均要求采购部门刊登授予合同公告,在顾及保密规定的情况,应说明关于所授予合同的某些基本信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都要求各采购人刊登所授予合同的公告,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要求采购部门仅以电子形式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在中国,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至少有1000家。不论什么样的采购信息媒体,内容既不相同也不互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供应商,都无法从官方电子或纸面媒体了解中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信息。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什么地方花钱,是否应该花?老百姓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这些权利怎么实现?需要通过官方的媒体披露。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指定一家官方的电子或纸质媒体统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纳税人获得信息的渠道是统一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电子或纸面媒体上广而告之,使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争,使竞争者有同样公平的合同机会,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的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