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引入电子拍卖的使用条件(下)
谷辽海
【全文】
采购对象方面的使用条件
货物、工程和服务这3类采购对象是否都可以采用电子拍卖方法进行采购,新版GPA虽然未明确进行任何限制,但我们从GPA电子拍卖的定义和第14条电子拍卖的规定中还是可以看出,在适用采购对象方面是存在一些区别。例如采购对象技术复杂、没有统一标准、不能进行量化的,那么选择电子拍卖方法往往无法达到客观效果,可能会参杂更多的主观因素,无法保证供应商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故不宜选择电子拍卖方法。从我们国内来看,不同省市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福建省的网上竞价只能是货物;而《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网上竞价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但以标准或通用的办公设备以及服务项目为主;还有《深圳网上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
3条规定,网上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3类采购项目,其中标准化的通用货物在网上实施询价采购,等等。从国内各省市实施电子拍卖总体情况来看,主要倾向于电子拍卖可以适用3类采购对象,这类规定比较多,但也有一些认为应该以标准化或通用货物为主。
《采购示范法》最新修订时,根据工作组所做的调查,国际实践中的一般趋势是将电子拍卖的使用限制在标准货物和一些简单的服务类型上。诸如燃料、标准信息技术设备、办公用品和主要建筑材料等商品,都视为可以利用电子逆向拍卖适当进行采购的例子。我们不妨再举一些国外的例子。在澳大利亚,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仅限于不含或几乎不含附加值或服务部分的产品或商品,适用产品具有下列特征:非常严格和明确的规格说明,保证同属性质,具有竞争市场,价格是主要评选标准;在法国,电子逆向拍卖被批准用于标准供应的采购,所谓的标准供应是没有个别规格说明的供应;在巴西,只能对普通商品和服务采用电子拍卖形式,这些商品和服务被定义为其质量和性能标准可以根据市场中的标准规格加以客观和精确界定的商品和服务;在美国一些州,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和堪萨斯州,采购条例明确禁止利用电子拍卖进行建筑合同采购;在奥地利,电子逆向拍卖可以用于标准工程的采购。根据欧盟第2004/18/EC号政府采购指令,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使用电子逆向拍卖进行任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