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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初探

  
【注释】 参见张鑫著:《浅议私募基金》,载《科技资讯》2006(7)。 
   该种基金主要是投资于证券领域,其投机性相对较强。我们知道的老虎基金、对冲基金一般都属于该类基金。 
   该种基金一般是投资于公司企业,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投资,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契机。 
   参见谭军华、张继伟、刚嘎著:《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SWOT分析》,载特区经济2006年3月。文中阐述我国的私募基金总共经历过四个阶段:1993- 1995 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1996 - 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1999 - 2000 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盲目发展的阶段。2001年以后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逐步规范、调整的阶段。 
  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数量等进行了规定,实际上这种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就是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规定。 
   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利子平、胡祥福主编:《金融犯罪新论》,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同上 
   参见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同上 
   参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参见王新著:《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参见陈国庆等主编:《中国金融刑法全书》,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储槐植:《再论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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