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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初探

  总之,刑法对转化型私募基金的刑法跟进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谦抑原则”。他的跟进是由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的的特点以及我国经济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刑法的跟进,将转化型私募基金作为一类罪来研究,有助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稳定发展,更有助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外对于金融犯罪的规定走的也是一条模糊化的道路。以美国为例,在规制证券欺诈时,他们对“证券”的定义相当宽泛。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唯有证券的定义富有弹性,才能应付“那些为利益而谋求赚取他人钱财的人,他们诡计多端而且变化无数。”[20]这也为我们研究经济犯罪指明了道路,即我们要注重对于经济犯罪类罪的研究,而不能将眼光仅仅锁定在个罪上面。这也是为什么要从经济刑法学角度来研究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重要原因。
  结语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刑法的作用已经由阶级性向社会性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刑法看成是“刀把子”,是阶级镇压的工具。“在我们许多同志的观念中,刑法的概念应当是血淋淋的,似乎应当成为“专政”和“打击”的代名词。在我们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只看到刑法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犯罪分子这一方面的作用,而忽视了刑法在反映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方面的作用。”[21] 其实,刑法的作用比以上学者所说的都要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刑法的作用可以说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那么在相关的金融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刑法的理论研究提早介入某行业的研究也就存在必要性。本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特殊性,针对该行业所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一个归纳性的研究。希望这种研究能够弥补刑法规定在经济领域的过度滞后性,从而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平稳地向前发展。本文并不想对我国的刑法提出立法建议,仅仅想通过自己的研究为司法的上操作提供便利,试想如果每个司法人员在心中对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有一个印象,那么必然会有助于提高对该类犯罪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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