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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初探

  (二)客体要件
  各种具体的金融犯罪的客体虽然有所差异,但均侵犯了金融秩序,即该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金融秩序。[11]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作为金融犯罪下面一个小的类罪其具有一般金融犯罪的同类客体。但是金融秩序里面同样包含很丰富的内容,笔者认为,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对金融秩序的最大危害在于其侵害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公信力。公信力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命脉之所在,私募基金行业在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其存在极大依赖于投资者的信赖。因此在研究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时特别要注意其客体要件与其他金融犯罪的区别。当然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在这一点上,整个金融犯罪领域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由于私募基金领域的高风险性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必须把原本就有的风险成本计算在内,不能把所有的财产损失都划归犯罪责任。(三)主观要件
  针对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12]。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犯罪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13]。笔者在此并不对整个金融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论述,单就本文所研究的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罪过形式笔者认为只有故意这一种。首先,从该类罪的概念来看,该类罪主要都是犯罪人利用“私募基金”这个存在法律空白的外壳,既然有“利用”这种手段,那么就必然是故意。换一个角度,如果过失的话,那么就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基金的时候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投资者不该有的损失,而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有基金的经理人用自己的注册资产来承担责任。如果经理人本身就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他又在应当知道该行业的高风险性的情况下去故意把这些财产放置于这种状态下,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故意。因此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的罪过形态只是故意。
  (四)客观要件
  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在客观方面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违反规制私募基金以外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正常、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益,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而颁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必须撇开私募基金这层外壳来认定这类犯罪,不然必然进入无法定罪的误区。
  2、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中,就是行为人必须确实危害到了私募基金领域的管理秩序。主要是破坏了私募基金的公信力,以及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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