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私募基金犯罪初探
董洪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何谓“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对于很多人来说也许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很多人在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就会在心里面界定它为一个非法行为。其实不然,私募基金与我们知道的其他的合法融资方式一样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在国外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比如大家熟悉的对冲基金、老虎基金(这些为私募证券基金,另外还有私募股权基金)等。在我国,虽然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但私募基金却早已凭借其各种优势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私募基金这几年在我国的发展,它的概念也渐渐清晰,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是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金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1]私募基金主要包括私募证券基金[2]和私募股权基金[3]两种。私募基金之所以听起来名声不好,主要是因为私募证券基金的问题,私募证券基金投机性比较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起到过很多负面的作用,如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股市上的几次惨痛熊市其实都是受到私募基金的影响。但是不管是私募股权基金还是私募证券基金,他们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上都存在着严重的操作缺陷。
(二)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私募基金自1993年萌芽[4]以来,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相对于国外的私募基金发展状况来说,我们只能算是刚刚起步,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成为很多经济犯罪的根源。以下简要阐述我国市场上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
1、律地位没有确定及业务运作受到制约。
我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没有提出对私募基金的界定和监管,其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在实践当中甚至连私募基金的一些最最基本的规定都没有,因此我国许多的私募基金公司不是以本身的形式注册,一般都采取了变通的形式。大多数公司均以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名义变通地运作着数额庞大的私募基金。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同一类证券委托类业务,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
合同法》予以约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中按《
信托法》予以约束,使私募基金类公司无所适从。这些法律规定上的混乱,必然导致了私募基金行业安全性没法得到保障,而且一旦出现了犯罪行为,也很难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