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民事诉讼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姚启建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李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渐增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再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的难题和矛盾,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民事法的此次修改对于解决当事人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对于保护银行债权具有较大的利好,从银行业务角度而言,民诉法的此次修改,对银行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申请再审及再审审查期限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明显放宽了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新民诉法规定了应当再审的情形,即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