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项措施并举,扎实有效工作,为维护弱势、困难群体利益服务。我区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十分有限,而法律援助任务又十分繁重。特别是我区地处西部,大部分地区山大沟深,交通极为不便,一些回族人口聚集的贫困县,法律服务人员严重不足。一是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和业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基层司法所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部分职能下放给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围绕社会难点、热点开展服务。近几年来,恶意拖欠、克扣打工人员工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员5支队伍联合作战,开展了“为拖欠、克扣工资的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有效地维护了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是大力开展公益募捐和帮扶活动。在全区上下开展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大型公益活动”。截止目前,全区募集资金已达156万余元,所捐资金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要求,足额上缴下拨。
(四)实施便民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事项基础上,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受援的经济标准,按照全区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这一措施使25万城镇居民从中受益。 二是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在《宁夏日报》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并告知所公告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五)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坚决禁止有偿服务。 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我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志愿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三是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制定和下发了用于指导和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规范13项(件)。在试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四统一”的业务工作原则。制定建立了《案件受理登记指派制度》、《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22项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