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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

  (二)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管理“越位”与“缺位”问题。目前,我区法律服务秩序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监管不力、不到位造成的,集中体现为既缺乏宏观管理经验,又普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力量薄弱,准入机制不健全,权力过于分散,大量的法律服务组织流失于管理之外等弊端。尽管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管理职能,但法律服务机构,甚至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分别为不同的政府部门所审批。例如,商标法律事务服务由工商部门审批,专利法律事务服务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税务法律事务服务由税务部门审批。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上述机构设立审批权尽管被取消,但实际上从事这些业务的机构,还是主要接受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实际上难以对现有的法律服务实行统一的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这就造成了对现阶段法律服务业的理解,还只能仅仅停留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提供的以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活动这一层面。
  (三)已有的法律服务组织覆盖面有限,内部管理不规范。以公证法律服务为例,公证制度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的管理制度之后,体制不合理,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无序发展和不正当竞争严重,公证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严重质疑。近几年来频繁出现诸如武汉体彩作弊案、西安“宝马案”和开封“撬门公证案”等触目惊心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公证的社会形象。就行政化倾向问题,包括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行业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及仲裁机构的管理问题,目前各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着经济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和国际经济仲裁业务,既缺乏统一性,又体现了严重的以行政职能划分来确定法律服务管理模式的倾向。
  法律服务业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弊端,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射虎注意市场经济过程中,既有他的客观性,也由政府对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业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够、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尚未到位、法律服务的作用无法全部显现出来等体制性、机制性因素。
  四、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等需求。现代服务业的提法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此后几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信息、金融、咨询和法律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都得到了充足的发展。据专家预测,未来的五到十年,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服务也必将迎来一个良好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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