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内容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综合性。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几经调整,但其业务始终非常庞杂,不但业务内容繁多,而且诸多业务之间并无直接相关性。司法行政集合了诸多的、彼此关联并不十分紧密的业务,从直接体现法律强制性的监狱和劳教工作,到主要依靠公民自愿和社会努力才能奏效的普法依法治理,跨度很大。这种业务之间的较大不同,表明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二是从功能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司法行政工作大都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以及促进矛盾纠纷柔性解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普法教育是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根本途径,人民调解符合我区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等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遍及城乡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利于及时疏导、化解基层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基础层面的冲突,这些工作都具有基础性和预防性。
三是从效果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长效性。司法行政工作不同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它不是在法定时限内尽快解决突发事件或处理个案。司法行政工作往往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逐步显露出来它的作用和效果,而且一旦取得成效,则在较长的时期内都能稳定地发挥作用。如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就不一朝一夕能真正改造好,至于普法教育,它的长效性更为典型,从“一五”到“五五”普法,经过20多年坚持不懈地努力,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有了大幅提高。而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又会长期发挥作用,对法制建设发展有潜移默化之功效。
四是从对象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广泛性。司法行政工作涉及的对象十分广泛,依据工作对象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工作为代表,工作对象是特定而具体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第二种是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工作为代表,工作对象不再是具体的某个或某些人,而是社会成员中需要法律方面的服务和帮助的不特定人群;第三种是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代表,工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从特定的少数人到不特定的一群人再到全体社会成员,不难看出司法行政工作对象的广泛性。
五是从伦理看,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社会关怀性。司法行政工作承担了法制领域内实施社会关怀的重要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网络化建设,使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获得了由国家提供的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平等地进入司法,平等地行使诉权,拉平了主体间在社会地位、经济上的差距,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质的飞跃。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进一步彰显司法行政的社会关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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